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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单位权益与义务

会员单位权益与义务

第一条 会员单位权益:

(一)享受本会提供的产业发展、资金扶持、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服务,并通过本会渠道向省、市有关部门、领导反映企业呼声;

(二)会员单位入选《诚信齐鲁网》及《诚信信息报》(暂定名),并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空间;

(三)优先邀请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层次、高质量的研讨会、各类论坛和各项培训、交流等活动;

(四)对会员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,给予配合与支持;

(五)相应参加本会合作单位、工作指导单位、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交流、合作及评选表彰活动;

(六) 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法律专家咨询、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等服务;

(七)获得本会授予的“山东省诚信建设会员单位”铜牌及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山东省诚信建设会员单位”品牌称号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二条 理事单位权益:

(一)优惠享受会员单位的各项服务内容;

(二)参与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理事会,对本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权;

(三)入选《诚信齐鲁网》及《诚信信息报》(暂定名),并优先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空间;

(四)优先在《诚信齐鲁网》网页上链接企业网址;

(五)获得本会授予的“山东省诚信建设理事单位”铜牌及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山东省诚信建设理事单位”品牌称号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第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权益:

(一)优惠享受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内容;

(二)第一负责人获得本会常务理事单位的荣誉铜牌和社会交往的身份;

(三)协助企业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关系,建立相关的业务协调;

(四)协助常务理事单位申报国家专项扶持请求,申报政府扶持资金;

(五)获得本会授予的“山东省诚信建设常务理事单位”铜牌及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山东省诚信建设常务理事单位”品牌称号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 

★ 特别礼遇:

(一)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招商、高层公关、塑造企业(家)形象等专项服务;

(二)为常务理事单位的战略重组、企业上市、规范发展以及申请设立、变更、报批融资担保性机构等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服务;

(三)支持、配合常务理事单位在所在地区、行业举办会议、会展等活动。


第四条 副会长单位权益:

(一)享受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各项服务内容;

(二)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;

(三)协助建立与国家相关部门等高层资源的联络、沟通;

(四)及时通报国家有关企业优抚政策的最新政策信息,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,优先协助落实国家相关优抚政策;

(五)本会可以以发函或者派员方式,支持副会长单位的社会活动和各类市场推广活动;

(六)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;

(七)享受本会网站的显要位置投放网络广告,广告形式、广告位置可由副会长单位与本会秘书处协商选择;

(八)获得本会授予的“山东省诚信建设副会长单位”铜牌及资格证书,并享有“山东省诚信建设副会长单位”品牌称号和社会交往的身份。

★ 特别礼遇:

(一)为副会长单位提供招商、高层公关、塑造企业(家)形象等专项服务;

(二)为副会长单位的战略重组、企业上市、规范发展以及申请设立、变更、报批融资担保性机构等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服务;

(三)为副会长单位的企业项目申报、国家优抚政策利用等提供专项服务及指导;

(四)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副会长单位在所在地区、行业举办会议、会展等活动。

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及规定,维护本会声誉;

(二)遵守法律、法规,信守职业道德,从事合法经营,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;

(三)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,及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相关信息,为本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;

(四)按时交纳会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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